通知公告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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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律、维权、协调、服务 |
根据《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(试行)》以及《中国药师协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为及时将协会年度工作向会员以及社会公开,接受内部和公众监督,特制定此年报制度。
一、中国药师协会年度报告制度适用范围:
会长、驻会副会长、秘书长、专职副秘书长。
二、年度报告内容:
根据各自分管工作,按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完成情况、计划外项目开展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。
三、报告时间:
报告年度按自然年,既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报告年度,次年1月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。
四、报告汇总及公示
协会年度报告由协会秘书长负责汇总后形成中国药师协会**年度工作报告,年度工作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后,在会员范围内公示,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。
五、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