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公告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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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律、维权、协调、服务 |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加强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,保障协会分支机构的正常活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4〕259号)《中国药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药师协会的分支机构。
第三条协会分支机构是中国药师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,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,其财务管理统一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,分支机构账目单独核算。
第四条分支机构实行自收自支、独立核算的原则。每个项目均进行预算与决算管理。
第五条分支机构可视情况配备有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,其聘任劳务费由分支机构承担。
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。
分支机构财务人员按照协会审批程序办理财务事项,配合协会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六条分支机构的经费收入、使用情况,需每年向各分支机构委员会报告。
第七条分支机构领导变更或换届前,须完成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。
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支出
第八条分支机构经费来源:
(一)接受境内外团体、单位、个人的捐赠和资助。
(二)政府及有关部门、单位的资助。
(三)有偿服务收入,包括分支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学术交流、技术培训、举办会议等相关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。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九条分支机构的经费支出,严格按照协会支出项目和费用标准执行。
(一)办公费,主要用于日常办公产生的费用。
(二)项目活动费,主要用于开展诚信建设、学术交流、行业统计、信息服务、技术培训、标准制定及宣贯、品牌培育等项目,包括会议费、差旅费、稿费、讲课费、咨询费等。
(三)税费,包括应缴纳的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、印花税、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。
(四)人工费用,主要用于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。
(五)其他合法开支。
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
第十条分支机构按项目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。
第十一条分支机构根据工作计划制定项目预算,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审核同意,经秘书处进行业务与税费审核,报协会分管领导审核批准。
第十二条项目预算内的支出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签字,提交秘书处初审、协会分管领导审批,经协会财务部门审核,报会长批准后,由协会财务安排付款。
第十三条对于项目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、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,应查找原因,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。
第四章 资金管理
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固定资产、办公用品等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,不得使用现金。
第十五条分支机构不准将公款以私人名义作为储蓄款,不准私设“小金库”;现金收取的参展费、资料费、培训费、会员费等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严禁“收入不入账”和“坐支”现金行为的发生。
第十六条有关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管理,按协会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。
第五章 财务报销
第十七条分支机构财务报销程序:
(一)预算内的费用,由经办人将支出凭证上传至OA系统,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审核同意,经秘书处初审及协会分管领导审批,财务复核后,报会长批准。
(二)超出预算的费用,须提出财务预算修正申请,连同审核无误的支出凭证上传至OA系统,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审核同意,经秘书处业务审核及协会分管领导审批,财务复核后,报会长批准。
协会在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封账。
第十八条 财务报销须凭合法合规、完整真实的原始凭证。不合规的票据或收据如印章不全、手续不全、字迹模糊、白条、假发票等一律不予报销。发现此类问题,应对经办人提出警告。
第十九条 报销须按要求提供资料及凭证,于业务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报销材料,财务审核后及时付款。
第六章 罚则
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,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,视情节给予负责人通报批评、警告,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,经济赔偿责任由分支机构承担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药师协会制定,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2018年版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作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