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公告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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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
国食药监注[2006]99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:
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、一药多名等问题,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,维护公共健康利益,现就规范药品名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,其命名应当符合《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》的规定。
二、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、暗示疗效作用。应当符合《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》的规定,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。
三、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除新的化学结构、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,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,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。
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,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,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。
四、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,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。
五、自2006年6月1日起,新注册的药品,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)的要求。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我局将不予批准。
六、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,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。
附件: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二○○六年三月十五日
附件: 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
一、由汉字组成,不得使用图形、字母、数字、符号等标志。
二、不得使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。
三、不得使用以下文字:
(一)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;
(二)表示治疗部位的;
(三)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、质量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及其他特点的;
(四)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;
(五)涉及药理学、解剖学、生理学、病理学或者治疗学的;
(六)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(INN)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;
(七)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;
(八)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;
(九)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;
(十)人名、地名、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
一、救死扶伤,不辱使命
执业药师应当将患者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,以我们的专业知识、技能和良知,尽心尽职尽责为患者及公众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。
二、尊重患者,一视同仁
执业药师应当尊重患者或者消费者的价值观、知情权、自主权、隐私权,对待患者或者消费者应不分年龄、性别、民族、信仰、职业、地位、贫富,一律平等相待。
三、依法执业,质量第一
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、法规,恪守职业道德,依法独立执业,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,科学指导用药,保证公众用药安全、有效、经济、合理。
四、进德修业,珍视声誉
执业药师应当不断学习新知识、新技术,加强道德修养,提高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;知荣明耻,正直清廉,自觉抵制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,努力维护职业声誉。
五、尊重同仁,密切协作
执业药师应当与同仁和医护人员相互理解,相互信任,以诚相待,密切配合,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,共同为药学事业的发展和人类的健康奉献力量。